根据中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职工主动提出离职时,当年未休完的年休假,是可以折算成工资的。
以下是关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要点: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支付标准:
- 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这300%包含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通常说的100%),所以用人单位在支付时,除了正常支付当月的工资外,还需要额外支付相当于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作为补偿。
关键点:
- 无论离职原因: 该规定适用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无论是员工主动辞职还是用人单位辞退,都应适用。
- 除非职工因本人原因不休: 如果单位已经安排了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100%),而不需要支付额外的200%补偿。但在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况下,通常是因为工作交接、离职时间紧迫等原因导致未能休完年假,很少会是员工自己书面主动放弃休假。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未休年假都应按照300%的标准折算。
- 计算基数: 日工资收入通常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来折算。
- 折算天数: 需要根据员工在本年度实际工作的日历天数,按比例折算其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再减去当年已休的天数,得出应休未休的天数。
总结:
职工主动离职时,对于当年未休完的法定年休假(不是公司福利年假),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建议:
- 离职员工应主动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沟通,确认未休年假天数和折算金额。
- 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
-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请注意,具体执行细节可能因地方性规定或公司内部政策略有不同,但基本原则是必须支付折算工资。